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整理,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个妈妈半年见不到自己的孩子
2019年5月,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保定生活。2020年11月,女儿李某某出生。2021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协议离婚未果。
同年7月7日,李某和母亲刘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把还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了,回到定州老家。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全被拒绝。
一个母亲,孩子被抱走,半年见不到面。她起诉要求孩子回来,一审法院驳回了,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孩子没被照顾好”。
也就是说,你得等到孩子受虐待了,才能要回自己的孩子?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这个案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28号。
二审改判:擅自带走孩子,就是侵害监护权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孩子暂由妈妈张某直接抚养,爸爸李某可以探望,张某需要配合。
法院说了三个关键点:
第一,分居期间擅自带走孩子、拒绝另一方探望,就是侵害监护权。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李某和刘某擅自把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拒绝送回,导致张某长期不能探望,也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呵护。这不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监护权的侵害。
第二,监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母亲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虽然父母双方都有平等监护权,但具体怎么行使,要看怎么做对孩子最好。
第三,婚内监护权纠纷,可以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
现行法律对婚内监护权行使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法院参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暂时确定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有探望权,母亲有协助义务。
从不同当事人的角度看这个案子
母亲的角度:不让见,就是侵权
这个判例告诉所有妈妈:你不需要等到孩子受虐待才能维权。只要对方擅自带走孩子、不让你见,就构成侵权。
哺乳期的婴幼儿,法律上默认母亲的照顾具有不可替代性。哪怕婚还没离,妈妈对孩子的监护权也是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
父亲的角度:带孩子不是谁下手快谁赢
很多当爸爸的会觉得:我是亲生父亲,我也是法定监护人,我带走自己的孩子怎么就违法了?
法院的观点很明确:监护权平等,不等于行使方式可以任性。你可以爱孩子,但你无权剥夺另一个监护人爱孩子的权利。两岁以下的孩子,法律上更倾向于随母亲生活,这不是偏袒,是基于婴幼儿身心发育规律的判断。
带孩子不是谁下手快谁赢,法律看的是孩子需要什么。
奶奶的角度:帮带孩子可以,帮抢孩子不行
这个案子里,奶奶也成了被告,一审二审都输了。
很多老人会觉得委屈:我是孩子的亲奶奶,我疼孙子还有错吗?
但法院说得很直白:擅自带走孩子、不让妈妈见,就是侵害监护权。法律上没有“奶奶的特权”。你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帮儿子抢孩子,在法律上就是共同侵权人。
提醒所有长辈:帮儿女带孩子可以,但千万别帮儿女抢孩子。
孩子的角度:她需要的不是谁赢了,是妈妈
这个案子里,最没有说话权的,恰恰是最该被重视的人——孩子。
一个不满两岁的婴儿,从出生就一直喝母乳,突然被爸爸和奶奶带走,长达半年见不到妈妈。被迫断奶,被迫离开母亲的怀抱。
法院在判决时,核心考量就是这个孩子的利益。孩子太小,一直母乳,突然被带走是伤害,监护权行使必须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所有监护权纠纷,最终都要回归到孩子的利益上来。不是比谁更爱孩子,是看怎么做对孩子最好。
三条避坑指南
如果你正面临分居、离婚、孩子抚养的问题,这个判例值得记住:
第一,分居期间,别擅自把孩子藏起来。 你以为你是监护人就赢了?法院说这叫侵权,你只会输得更惨。
第二,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生活。 这不是偏心,是法律对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
第三,探望权是法定的,对方必须配合。 就算孩子判给对方,你也有权探望,对方不让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写在最后
婚姻可以走散,家可以散,但孩子不该成为任何人的筹码。
一个被抢来抢去的孩子,她的童年该怎么过?法律判的是输赢,可孩子要的是安稳。
希望所有正在经历这些的父母,都能体面地解决问题,别让孩子为你们的恩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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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28号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厦门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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