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3期,第1-19页,李勇发表的文章。

……侵财犯罪中“财产”“财物”“所有权”“占有”“债权”等重要概念无不有赖于民法确立的权利体系;刑法中侵财犯罪的违法性的判断也往往以民法评价为前提,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如行使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可阻却刑事违法性;刑法介入财产保护以民法救济不足为前提;等等。另一方面,刑法相对于民法有独立性。在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制度方面,民法和刑法有着不同的机制、功能和侧重点,因此刑法对于侵财犯罪的认定有着独立的标准,不完全受制于民法,基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对于犯罪的成立形成独立的判断标准。民法更加关注权利主体具体权利的实现,而刑法更侧重于全社会整体抽象意义上的财产秩序的保护。民法上不受保护的权利或状态在刑法上可以作为侵财犯罪的对象。如毒 品等违禁品,在民法上并无合法权利主体,但其背后的财产流转秩序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没收的利益或不得改变的状态是受刑法保护的利益,不因民事上的占有权利不被认可、不受保护而排除在侵财犯罪的对象之外。……刑法将针对违禁品的盗窃、诈骗等侵财行为作为盗窃罪、诈骗罪等侵财犯罪处理,并不意味着法律肯定和保护违禁品的非法占有权利,而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保护财产流转秩序,这显示了刑法判断的独立性。

这里要重点结合“慎刑”原则强调正确处理民刑关系的重要性。……对民事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原则上应适用民法保护,并非所有侵犯财产利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对可刑可民,又事出有因,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用行政、民事手段能解决的,就要尽量用行政、民事手段解决,不能让本该民事救济、行政处罚的问题轻易进入犯罪圈。比如,对于涉情感型赠与等具有较为明显的支付根据的案件,认定犯罪应保持审慎;再如,对于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类案件,定罪时要考虑被告人提交的虚假证明材料是否对于金融机构决定贷款发放、汇票承兑起到实质性、关键性作用。对于提供真实有效足额抵押担保的,不能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依法不构成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罪。

一是正确处理权利救济与侵财犯罪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基于民事、家庭、婚姻等权利基础而对财产发生争执时,一般不认为是侵财犯罪。比如,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的行为,或者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的行为。在民事上享有物权的行为人秘密偷回被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具有特殊性,涉及权利位阶的比较。因民法上,所有权足以对抗他人的非法占有,故将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偷偷取回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把自己所有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回,事后没有隐瞒真相向公安机关虚假索赔,不认定为盗窃罪,而是认定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表明对此类行为并不认定为侵犯财产犯罪。当然,如果秘密取回自己的财产,又以财产被公安机关丢失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公安机关索赔,即所谓的“找后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渐趋复杂。租车公司将本公司经营的车辆租赁给他人,发现该车被他人非法转卖后,经定位追踪将车秘密偷回,不属于法律允许和受保护的自力救济,法治国家禁止自身采用犯罪手段寻求实现权利的自力救济,故此类行为理论上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实务处理中考虑到事出有因,行为人毕竟在民法上对财物享有更高位阶的权利,以及不同案件中的特殊情节,在具体案件中要作全面考虑、稳妥处理。

二是正确把握维权行为与侵财犯罪的界限。正当维权行为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但是实践中两者的边界如何把握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准确把握敲诈勒索犯罪与维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应当考虑行为人主张权利和索取财物数额的事实、法律依据,索取财物的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故意编造或者制造侵权事由,采取威胁、要挟方式索取财物,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主张的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索取财物数额没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人主张的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索取财物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从行为人主张权利的性质、权利被侵害的程度、双方协商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认定犯罪应当慎重。如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出于“息事宁人”等心态自愿给付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例。职业打假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但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恶意打假,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他人合法财产利益造成一定干扰和损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同时,不能轻易采取刑事手段将职业打假作为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主要从三方面把握:(1)主观目的方面。商品确实存在问题且具有索赔的法律依据,行为人以获得合法合理赔偿为目的,不以犯罪处理。行为人恶意制造、故意编造生产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索赔方式方面。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属于合法的索赔方式。但以举报、起诉等方式威胁、逼迫商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索赔数额方面。索赔数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等,不以犯罪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索赔数额超出法律规定,就一律构成犯罪。只有索赔数额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以及商品本身的价值,没有合理依据,且采取了威胁、要挟等方式,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支付钱款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