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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前后,一方是如何把对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的秘诀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4-06-13 18:59:58      点击次数:170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即,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那么,为什么我们在现实中经常看到有些人把本来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夫妻双方因离婚,出现对方将自己或是自己家庭的一半财产分走而又悔不当初。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必要对婚姻当中的有关财产问题进行法律风险管理。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下,一方是如何把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有的四种情形,以便于我们对婚姻当中男女双方的有关财产问题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管理。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后果上说,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在夫妻双方做出财产约定时,需要注意:

1、所附条件合法。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例如有这样的约定:甲方(男)保证不和乙方(女)离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离婚,则把所有财产都给乙方,甲方净身出户。

对此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设置违法的前提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依法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对财产进行不合理约定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判决: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无效。(民法典之前的判决内容摘录)

2、区分法律与道德。

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作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驳回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婚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双方的感情通过金钱衡量,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

律师提醒:关于不动产约定共有的问题,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解答中认为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情形: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总会有一些财产相互赠与的行为。而作为受赠人,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实际取得赠与物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也就是说,赠与的财产中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即生效。如果接受赠与的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需要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受赠人的名下才生效。

男女双方在接受赠与的时候,要和彩礼划分界限:所谓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产,即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第三种情形:一方卖掉婚前个人财产,并在婚后用于购买其他财产。

 

由于此时新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后,所以新财产的所有权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财产的取得全部源于其个人财产购买的。

一般来说,另一方在婚后取得新财产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仍然是对方个人财产;

2、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另一方只出资1分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

 

第四种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因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增值。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增值部分仍然为个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一般来说,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但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反之,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以上是总结一些有关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常见的情形,目的在于警示生活当中的男女双方避免因婚姻财产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有遇见上述有关问题,由于个案情况存在特殊性,具体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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